格林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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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5-07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格林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5,373,300股。因此,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
配比例,即:336,529,099.962元=5,098,925,757股×0.066元/股。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
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
额÷总股本×10股=336,529,099.962元÷5,124,299,057股×10股=0.656731元(保留六
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0.0656731元。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
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
权登记日收盘价-0.0656731元/股。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
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基数实施权益分派,并按照上述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公司通过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5,373,300股。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权益分派
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124,299,05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限制性股票而发生变化,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9.25万股,公司股本总额由
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且实施时间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
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10股派0.594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
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
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32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每10股补缴税款0.066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7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实际分派现金红利时,“分”
以下金额,即小于0.01元的金额,作舍尾处理。
   五、权益分派方法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Receipts,以下简称“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派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
收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者
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 通 过 Euroclear Bank SA/NV 、 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25,373,300股股份不参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配比例,即: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
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
额÷总股本×10股=336,529,099.962元÷5,124,299,057股×10股=0.656731元(保留六
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0.0656731元。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
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
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656731元/股。
   根据公司发布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将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进行,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3.4450元/股,
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
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根据公司发布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
成后,公司将根据要求进行调整,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目前,公司正在实施回购股份方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
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将由不
超过人民币9.93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86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93元/股 -每股现金红利0.0656731元/股≈
年7月4日(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75)。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咨询联系人:潘骅、何阳、朱鹏云
   咨询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电话:0755-33895777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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