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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绩效,进一步保护公司相关方利益,加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识,实现企业和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上海锦江在
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以下称“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
专业支持。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
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相关议案、制度和报告的拟订及培训、调研等其他日常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策略、规划及重大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 ESG 事项,监督 ESG 事项年度履责情况,并提出建
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的基本决策程序如下: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背景资料、相关方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协
议、工作组审核意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及意见等。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
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全体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组长可列席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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