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业: 东方创业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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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在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85 号
A 座 26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
聘请委派欧龙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
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
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在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发出会议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谭明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指定媒体刊登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份的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临
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25 年 6 月 7 日
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符合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其提出临时提案
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临时提案的提出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
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
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 参 加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67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其中,议案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东方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进
出口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10、1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提出
临时提案的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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