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海防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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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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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370号
  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
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北
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
的理解,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
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
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27日10点00分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中船大厦,会议由董事长陈远锦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和互联网。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截至2025年6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
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合计2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额为399,010,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488%。
  经查验,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
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非累积投票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
名表决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
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的表决
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8,800,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98,800,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98,800,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98,802,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770,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9%;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1%;弃权1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98,794,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8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98,792,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8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98,675,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642,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1%;反对2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1%;弃权1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对第4、7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
  本次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
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股东
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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