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 宏和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07: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 合 规 履 行信息披 露 义务,根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 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
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
事务。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详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
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部信息知情     □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人名单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    □是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
式公开             □否           可能产生的影响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登记人                 登记时间
  业务类型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情人身份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方式 知悉信息地点
附件三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
用内幕信息;
                         承诺人: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宏和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