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 宏和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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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现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等投
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
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理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电话咨询;
  (五)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 邮寄资料;
  (七) 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 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九) 走访投资者;
  (十) 问卷调查。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
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决定是否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
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长指定人
士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董事会秘书应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
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
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
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
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
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七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财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
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业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
务相关信息。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
集与整理。
 第十九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
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二十条    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
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
技能。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
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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