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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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5-035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5 号)的
批复,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2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
保荐费 4,000,000.00 元(含增值税额,不包含已于《验资报告》出具前支付的保
荐费 2,00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 516,000,000.00 元(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同时授权管理层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无锡城西支行
         账号             8110501011702747879
         截至 2025 年 6 月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无锡梁溪支行
         账号             408490100100170544
         截至 2025 年 6 月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
方”,所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
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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