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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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资金须经符合《证券
法》《上市规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
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
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
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
招股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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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
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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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
的使用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经公司付款流程
审批,由部门经理确认、财务部审核,最终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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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
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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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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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应当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
限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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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
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
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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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
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
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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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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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
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
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
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 10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
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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