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
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
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
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
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
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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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计监督;
督;
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是:
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有关会议;
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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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董事会的意见,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
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行使审计调查
程序时不少于2人),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
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
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
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
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
报送审计委员会,抄送公司分管领导。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书,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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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效果。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
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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