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
的委托,指派徐春龙律师、刘云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下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东鸿图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
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星期四)上午在广东省
肇庆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 168 号广东鸿图一楼多媒体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广东鸿图副董事长廖坚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鸿图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
同)共计 3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1,876,188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
数的 52.9634%,其中: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广东鸿图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44,123,368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 51.7965%。
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3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752,820 股,占广东鸿图股
份总数的 1.1669%。
(三)广东鸿图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1,409,488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4%;反对 39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8%;弃权 7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1,408,888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反对 39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8%;弃权 7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1,398,888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4%;反对 40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1,381,388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4%;反对 40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弃权 8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1,454,088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00%;反对 380,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080%;弃权 4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44,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655%;反对 3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4.8951%;弃权 4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9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
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春龙
刘云鹏
单位负责人:
徐春龙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