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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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
(含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
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履行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应按约定
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文件的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
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
《受托管理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集中
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公司债
券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不晚于募集资金到达专户前及时与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
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
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
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符
合募集资金使用的用途除外);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九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的
约定,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采取有效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临时补流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
定,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实施。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募集说
明书规定或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
应按照监管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
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含调整募投项目),必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
件。如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有约定及要求的,还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含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接收、
存储与划转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
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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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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