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5-052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26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2025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店(福州闽侯大学城店)二楼闽侯厅
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8 人,代表股份 2,201,593,48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3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16,098,04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0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9 人,代表股份 585,495,4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2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47 人,代表股份 1,051,590,19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66,094,7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1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39 人,代表股份 585,495,43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81%。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254,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8%;
反对 2,29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2,251,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180%;弃权 7,046,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1%。
(二)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237,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0%;
反对 2,29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2,234,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183%;弃权 7,06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4%。
(三)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250,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6%;
反对 2,28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2,247,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176%;弃权 7,055,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9%。
(四)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204,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6%;
反对 2,29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2,201,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180%;弃权 7,096,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8%。
(五)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179,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24%;
反对 2,42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2,176,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305%;弃权 6,989,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1,349,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47%;
反对 3,09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346,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947%;弃权 7,14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577,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9%;
反对 2,81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3%。本议案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于谨
慎性原则,关联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577,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678%;弃权 7,195,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3%。
(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3,369,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27%;
反对 81,143,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5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366,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7.7163%;弃权 7,080,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3%。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121,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8%;
反对 2,370,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2,118,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254%;弃权 7,101,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086,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2%;
反对 2,33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2,083,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221%;弃权 7,170,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9%。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217,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1%;
反对 2,32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2,213,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209%;弃权 7,053,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