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常州市凯迪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
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以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根据《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第十章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
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
日公司总股本70,198,91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5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26,324,592.00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26.88元/股调整为26.505元/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并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日 期: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