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 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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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 1 —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说明
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相关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果的公告》,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完成回购,实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 18,225,97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5020%,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该
等股份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回购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
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18,225,976 股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
  基于以上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的总股本数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
总数存在差异,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应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同意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 1.50 元现金红利(含税)。截至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股为基数,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77,821,624 元(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
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基数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
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2025 年 5 月 26 日-2026 年 3 月 6 日为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期,公司总股本因股票期权行权而发生变化。根据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2025 年 6
月 9 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限制行权,公
司总股本将不再发生变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司股份数量为 18,225,976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基数为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方案符合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207,166,838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 用 账 户 持 有 的 18,225,976 股 ,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利 润 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
的业务申请》: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为9.98元/股(2025年6月9日收盘价)。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
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9.98-0.15)÷(1+0)=9.83元/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1,188,940,862×0.15)÷1,207,166,838≈0.15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98-0.15)÷(1+0)=9.83元/股。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
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9.83-9.83|÷9.83=0%。
   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影响较小。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以下情形: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
分配;
   (二)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综上,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差异化分
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
较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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