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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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对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部,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要求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
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应当指定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
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
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
效。同时,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
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
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亦可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
中介机构人员等)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及其近亲属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
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
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提名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
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
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积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成员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
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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