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此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
展目标、外部融资环境以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给予
投资者合理回报,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
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
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策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
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
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
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