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能源: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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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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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46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
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
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新集能源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中煤新集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14:30 在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民惠街公司办公园区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 ,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新集能源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83名,代表股份1,421,230,470股,占公司
享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54.8622% ( 截 至 股 权 登 记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5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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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2024年度关
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议案》;
   (7)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11)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5)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6)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17)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8)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1至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至议案10、议案14至
议案18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
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议案(6)、议案(7)、议案(17)、
议案(18)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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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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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易建胜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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