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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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有效监督,健全公司内部
监督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
负责公司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存在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辞职后应当继续履职的情形,
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
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
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
书面传签或其他经审计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
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
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
讯方式表决。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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