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 海量数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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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
战略、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含
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的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大小、个人能力及绩效表现相匹配的原则;
  (四)坚持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七条高级
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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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兼任非独立董事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
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三)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
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四)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两部
分构成。
  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是以年度
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长期激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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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未达标的,公司将视情
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职务等处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发展阶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
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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