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 海量数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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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六月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
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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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
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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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事实描述
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
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办法所称“信
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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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
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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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需要披露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或拟披露第一
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
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应披露的报告为临时公告,临时公告包括
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应披露标准的交易;
  (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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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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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1)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的,应当参照适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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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应组织相关人员
及时根据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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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
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
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
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和
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
信息或向客户、市场发布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
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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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指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事务
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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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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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
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十六条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
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有权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办
法》执行。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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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和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
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内外部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
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
常的工作会议如涉及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要履行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
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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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
  第六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
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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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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