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住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0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6 03: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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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25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
管理、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进行登记,相关登记备案
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
属单位、证件号码、获取内幕信息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以及获取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
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
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并应与公司签
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
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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