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6 月 25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本次股
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
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
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公司一次仅选举 1 名独立董事或者 1 名非独
立董事时,或者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
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
股东、公司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出席股东表决时,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多于应选的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
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者少于其累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如存在票数相同或者超过应选人数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
积投票制。
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
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