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二零二五年六月修订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管理规则第七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
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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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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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规则
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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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
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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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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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
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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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公司
股份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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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管理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