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行为。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
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
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应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
研;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及其他事项。
(八)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或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
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的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
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
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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