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依股份: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6 02:58: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
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及《天津市依
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总体要求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
回应。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
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
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设
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
司网站上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
咨询。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阅。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
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
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
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制度调研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
采访,亦参照执行。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
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
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
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
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第三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即互动易平
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七章
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
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十九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容规范: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
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
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
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二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
拟订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二)董事会秘书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对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依依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