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25-046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5 年 6 月 25 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927.30 万份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圆通速递”)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规定和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确定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向 139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927.30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
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了
核查意见。
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间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相关事项的议案。
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
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该等议案已经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董事局确定以 2025 年 6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927.30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 年。
(2)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间段,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若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
出,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在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后,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对不得行
权的期间发生了变化,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
销。若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理行权事宜,行权后的股票可依法转让。
(3)公司及个人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业务完成量增长率
上述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为基数,2025 年
第一个
度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或以 2024 年度业务完成量为基数,
行权期
以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为基数,2026 年
第二个
度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7%;或以 2024 年度业务完成量为基数,
行权期
第三个 以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为基数,2027 年
行权期 度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或以 2024 年度业务完成量为基数,
公司层面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当前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A、B+、
B、C、D 六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安排具体如下:
近 1 年绩效(两个半年度绩效) 行权比例
同层级排名前 50%(A+/A/B+) 100%
同层级排名 50%-90%(B) 80%
同层级排名后 10%(C) 50%
同层级排名后 10%(D) 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授予时总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
骨干员工(共 139 人)
首次授予小计 927.30 82.26% 0.27%
预留小计 200.00 17.74% 0.06%
合计 1,127.30 100.00% 0.33%
注: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鉴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实施完毕,根据《第
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为 10.16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一致;同时,鉴于本次
激励计划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40 人调整为 139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930.30 万份调整为 927.30 万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
会认为:获授股票期权的 13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39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139 名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应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
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
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局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 需摊销的
票期权数量(万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份)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有限。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
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
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
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第
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圆通速递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
办法》及《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圆通速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等规定履行后续程序。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激励对象、激励份额的确定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