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如下文
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
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
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应向本所
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
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4:30;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369 号兆丰世贸大厦 28 楼公司 1 号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
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通过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方式出席本次
股东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2,00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510,123,24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7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7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60,539,5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3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49,583,69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158%;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2,002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084,304,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3562%。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2,147,1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75%;
反对 2,475,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80%;弃权 5,500,6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45%。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076,32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414%;反对 2,475,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弃
权 5,50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783%。
议案 2.00《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2,016,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55%;
反对 2,478,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81%;弃权 5,628,7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5%。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076,197,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372%;反对 2,478,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4%;弃
权 5,628,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825%。
议案 3.00《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2,025,1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56%;
反对 2,471,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80%;弃权 5,627,0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076,206,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374%;反对 2,471,0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1%;弃
权 5,627,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824%。
议案 4.00《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1,998,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52%;
反对 2,501,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84%;弃权 5,622,75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076,180,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366%;反对 2,501,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1%;弃
权 5,622,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823%。
议案 5.00《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3,924,0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8%;
反对 977,3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0%;弃权 5,221,85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02%。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078,105,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990%;反对 977,3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7%;弃
权 5,221,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693%。
议案 6.00《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规划》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3,991,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8%;
反对 914,2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0%;弃权 5,217,65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078,172,5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012%;反对 914,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弃
权 5,217,6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692%。
议案 7.00《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470,276,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879%;
反对 34,148,3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5245%;弃权 5,698,4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75%。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044,457,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7081%;反对 34,148,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72%;
弃权 5,698,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848%。
议案 8.00《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06,639,8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6.8744%;
反对 198,014,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3.0416%;弃权 5,468,6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4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2,880,821,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3.4026%;反对 198,014,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01%;
弃权 5,468,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773%。
议案 9.00《公司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5,987,1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9427%;
反对 258,450,1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3.9700%;弃权 5,685,95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73%。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2,820,168,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1.4361%;反对 258,450,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95%;
弃权 5,685,9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844%。
议案 10.00《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98,895,8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2193%;
反对 305,879,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4.6985%;弃权 5,347,75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2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2,773,077,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9.9093%;反对 305,879,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
弃权 5,347,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734%。
议案 11.00《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99,646,4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2309%;
反对 305,151,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4.6873%;弃权 5,325,5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8%。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2,773,827,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9.9337%;反对 305,151,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7%。
议案 12.00《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98,964,6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2204%;
反对 305,867,2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4.6983%;弃权 5,291,36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3%。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2,773,145,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9.9115%;反对 305,867,2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6%。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赵 洋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徐鹏飞 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马 睿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