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科技: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6 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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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35           证券简称:信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5 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70,559,8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5.27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0,304,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255,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2,364,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2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09,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5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255,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7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
  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536,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
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弃权 3,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40,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18%;
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3%;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70,536,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
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弃权 3,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40,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18%;
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3%;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70,534,87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弃权 3,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39,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70,534,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弃权 3,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39,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70,528,07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弃权 3,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32,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50%;
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1%;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534,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 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39,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5%;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318,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71%;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5%;弃权 23,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18,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71%;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5%;弃权
份总数的 1.002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509,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0%;
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弃权 24,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14,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10%;
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7%;弃权
份总数的 1.0193%。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51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
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2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16,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83%;
反对 20,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55%;
                                         弃权 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70,512,07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
反对 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弃权 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16,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83%;
反对 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9%;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70,514,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9%;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 2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19,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83%;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1.146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 况: 同意 70,514,673 股,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 有效表 决 权股份 总数的
数的 0.0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19,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83%;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1.1462%。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 况: 同意 70,514,673 股,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 有效表 决 权股份 总数的
数的 0.0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19,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83%;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1.1462%。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534,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 7,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38,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7%;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5%;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8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51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
反对 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弃权 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16,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83%;
反对 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9%;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91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536,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弃权 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40,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18%;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3%;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9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案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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