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6 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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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5第 0021 号
致: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绿
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法律意见书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5-03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 10:00 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化学工业
区)绿色大道 18 号武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
理董事长成苏宁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40,022,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3.107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相关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9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4,433,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2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9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6,948,499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3.735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
                                            法律意见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
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0,591,0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6%;反对 2,08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9%;弃权 1,78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0,587,5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2%;反对 2,114,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5%;弃权 1,75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3%。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0,580,8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4%;反对 2,1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5%;弃权 1,76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3,828,8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34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弃权 27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320,49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03%;反对 34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6%;弃权 27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7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2,638,6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2%;反对 30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弃权 1,51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130,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790%;反对 30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7%;弃权 1,51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2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2,499,8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0%;反对 47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弃权 1,48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法律意见书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6%。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2,271,4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2%;反对 70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弃权 1,483,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763,09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852%;反对 70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99%;弃权 1,483,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4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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