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5-028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其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各类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
材料”)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类形式
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
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
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披 露 于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各类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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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告编号:2025-014)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浙示范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JX03(高保)
行浙示范区支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众立合成材料基于主合同连续发
生多笔债权向华夏银行浙示范区支行提供保证担保。
本次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000万元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5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4日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
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
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以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
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
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
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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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
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其他说明:鉴于众立合成材料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
权,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因此众立合成
材料的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亦未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
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
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98,19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9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
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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