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443 号
致: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择期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
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决
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及 2025 年 6 月 3 日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择期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公告》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
教育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永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18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07,619,9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093%。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45,035,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302%。
投票的股东共计 2,18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2,584,45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879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2,18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62,618,0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79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798,057,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7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97,56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2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7%。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97,607,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3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97,398,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4,577,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9,575,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32%;反对10,640,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2%;弃权2,4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永新、鲁忠芳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763,592,08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304,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2,149,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30%;反对 8,164,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15%;弃权 2,30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3,454,1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3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8,45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35%;反对 12,026,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66%;弃权 2,13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永新、鲁忠芳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60,430,68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415,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8,987,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12%;反对11,214,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27%;弃权2,4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1%。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6,528,5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9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1,526,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36%;反对18,799,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43%;弃权2,29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转回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5,10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5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098,5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75%;反对 10,016,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24%;弃权 2,50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5,333,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8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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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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