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5-051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5 日(周三)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周三)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议。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187 名,代表股份 1,807,619,9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309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445,035,4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43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2,584,45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8790%。
通 过 网 络 和 现 场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共 2,18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057,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7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3,055,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30%;反对 7,815,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52%;弃权 1,74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8%。
表决结果:同意 1,797,560,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1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2,558,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59%;反对 7,932,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6%;弃权 2,1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5%。
表决结果:同意 1,797,607,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1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2,605,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87%;反对 7,874,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15%;弃权 2,1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1,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8%。
表决结果:同意 1,797,398,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2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2,396,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12%;反对 7,989,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33%;弃权 2,2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5%。
表决结果:同意 1,794,577,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4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575,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32%;反对 10,640,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42%;弃权 2,4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9,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5%。
关联股东李永新、鲁忠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3,592,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75%;
反对 8,164,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7%;弃权 2,30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2,149,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30%;反对 8,164,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15%;弃权 2,30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5%。
表决结果:同意 1,793,454,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1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452,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35%;反对 12,026,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66%;弃权 2,1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9%。
案》
关联股东李永新、鲁忠芳回避表决。
同意 760,430,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91%;
表决结果:
反对 11,21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8%;弃权 2,4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987,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12%;反对 11,21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27%;弃权 2,4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1%。
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52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29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1,526,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36%;反对18,799,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1843%;弃权2,2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2%。
表决结果:同意 1,795,100,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50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098,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75%;反对 10,016,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24%;弃权 2,50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1%。
表决结果:同意 1,795,333,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28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63%。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331,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17%;反对 10,004,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89%;弃权 2,28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张剡律师和刘海涛律师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