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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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15G20250176-101 号
致: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建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而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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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并 于 2025 年 6 月 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明确了会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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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重庆两江新区
金开大道 1596 号建工产业大厦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
《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
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
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17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7,272,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774%。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方式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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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
责任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临时提案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且相关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公
司当场公布现场表决情况,并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统计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议案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
案 2《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 3《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议案 4《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5《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发放计划的议案》;议案 8《关
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发放计划的议案》;议案 9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 10《公司 2025 年度担
保计划》;议案 11《公司 2025 年度投资计划》;议案 1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议案 13《关
于公司预计资产盘活的议案》;议案 14《关于为控股股东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 15《关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抵
押担保的议案》;议案 16《关于公司向下修正“建工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议案 17《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十七项议案
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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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