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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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或“公司”)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信达接受英威腾的委托,担任英威腾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信达就本次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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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英威腾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用途。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英威腾
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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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名
单提出异议。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研发骨干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
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研发骨
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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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行权价格由5.73元/股调整为5.6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研发骨干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研发
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67元/股调整为5.61元/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认
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原行权价格5.61元
/股调整为5.55元/股,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整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研发骨干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61元/股调整为5.55元/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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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813,530,92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3日,除
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24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时,每10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公 司 总 股 本 *10 股 , 即 每 10 股 0.593152 元 = 48,254,755.20 元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及本次调整的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P=P0-V=5.61 元/股-0.0593152 元/股=5.55 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司本次对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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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研发骨
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英威腾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威腾本次调整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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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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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张森林
金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