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聚胶股份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
额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聚胶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
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35,4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前述事项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止,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额度。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77)。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2025 年 2 月 2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
理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变更为不超过人
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前述事项有效期自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止,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
用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
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07)。
结合公司资金使用的实际及规划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
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
(或等值外币),
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额度。本次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后,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合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本数)
(或等值外币)。
一、本次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
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控制风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安全性高的理财产
品,并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本次增加的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
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用于公司补充日
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理财产品,明确好理财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等;
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是结合公司资金使用的实际及规划情
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作出的决策,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公
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适度现金管理,
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
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有效期自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有效期内可循环
滚动使用上述额度。本次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现金管理的额度合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闲置自有资
金现金管理额度是结合公司资金使用的实际及规划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作出的决策,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本次增加后拟使用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安全,并满足日常运营资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
下开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该项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胶股份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
了相应的审议程序;聚胶股份本次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聚胶股份增加闲置自有资
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
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一忠 肖峥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