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
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及《上
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性陈述;
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发生选择性披露;
率,降低沟通成本;
则。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
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
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
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接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应当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
承诺书、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及《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