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6 0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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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理层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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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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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资金、资产运用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与非关联方的
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
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
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
元;
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
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交易;
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交易。
  (三)总经理负责审批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融
资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贸易
融资、保函、保理、票据贴现、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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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经理负责审批当期财产损失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第十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的其他权限安排,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
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
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事宜并向总经理
报告工作;
  (三)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四)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五)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
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四)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
提出建议;
  (五)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
规范性;
  (六)财务总监应保持其完全独立性,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
应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
务。董事会秘书的具体职责由《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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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和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
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等;
  (四)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总经理召集、公
司业务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
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至少提前 1 天发出通知。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总经理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
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
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
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
和结果。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
进行落实、催办。
  (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
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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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资产运用情况、盈亏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当在接到
通知后按照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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