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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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茹家缘、杨静怡(下称“本所经办
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次股东会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
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
作出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贵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时刊登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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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确定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里载明了会议的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并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所持有的
股份共 669,780,187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45.6779%。贵公司部分董事、董事
会秘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贵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
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平台,贵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经办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会议通
知》公告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由贵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
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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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表决结
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后的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
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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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律师(签字):
茹家缘 杨静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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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