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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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47    证券简称:德必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8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公告编号:2025-
已满 6 年,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担任的所
有职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应明德先生、蒋蔚女士、张伟民
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中应明德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应明德先生、蒋蔚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
伟民先生尚未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
如下:
主任委员及召集人;
委员及召集人;
民先生为主任委员及召集人;
为主任委员及召集人。
  上述调整需以应明德先生、蒋蔚女士、张伟民先生的独立董事身份经股东大
会审议生效为前提,以上成员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曾任上海第一毛纺厂财务科科长,上海长宁审计事务所审计部经理,上海常宁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上海新宁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中昌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现担任上海应明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首席
合伙人;现兼任上海长宁区会计学会理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应明德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应明德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失信被执行人。应明德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
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会计,江苏省财政证券公司、信泰证券财务、行政总监,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苏州营业部总经理,海际大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机构部总部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信用总部总经理,上海证券高级顾问,海南曼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蔚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蒋蔚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蒋蔚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
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
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人力资源处副处长、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
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文创学院院长、长聘教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伟民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张伟民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失信被执行人。张伟民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
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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