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7
名,代表股份 72,050,17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4%(已剔除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71,120,41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38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3 名,代表股份 929,753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5%以外的其他股东)145 人,代表股份 14,277,495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72%。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63,741,550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020,227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59,721,323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
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1,120,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83%。
张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20,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83%。
唐海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20,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82%。
姜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20,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82%。
黄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20,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83%。
冷佳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1,120,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6%。
罗国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20,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82%。
马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20,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82%。
严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831,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4%;
反对 1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2%;弃权 3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58,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848,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0%;
反对 1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2%;弃权 37,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75,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845,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5%;
反对 1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2%;弃权 39,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73,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846,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2%;
反对 1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2%;弃权 39,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73,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6%。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708,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2%;
反对 30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1%;弃权 38,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36,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770,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0%;
反对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4%;弃权 39,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7,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6%。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763,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9%;
反对 2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3%;弃权 34,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0,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3%。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733,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1%;
反对 2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3%;弃权 36,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0,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3%。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750,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7%;
反对 2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7%;弃权 36,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77,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3%。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
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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