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2: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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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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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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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安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安光电”)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
    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
    件、查阅了公司公告,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
    声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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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安光电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
    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
    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三安光电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
    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
    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三安光电本次差异化分红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方案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公告》,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10 亿元(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公司股份方案》,并于 2024 年 2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本次回购股份基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计
    划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
    购公司股份方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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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16.00 元/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283,040,022 股。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
    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4 年度合并报表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284.63 万元,截至 2024 年末母公司未分
    配利润为 316,095.04 万元。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为基数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4,989,018,727 股 , 以 扣 减 回 购 股 份
    购股份实施完成后的数据为准)后的股份 4,818,020,910 股为基数,按此计算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96,360,418.20 元(含税),占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38.11%,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 2024
    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 2025 年 6 月 4 日,
    公司实施完成回购股份方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以 公 司 总 股 本 4,989,018,727 股 扣 减 回 购 股 份 283,040,022 股 后 的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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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94,119,574.10 元(含税),占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37.22%,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 2024 年度
    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
    司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
    额。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 2024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 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总股本为
    购专户,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分红申请文件,本次差异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的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份,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为 0。
        因此,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23-0.02)÷(1+0)=12.21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705,978,705×0.02÷4,989,018,727≈0.0189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
    利 ) + 配 ( 新 ) 股 价 格 × 流 通 股 份 变 动 比 例 ÷ ( 1+ 流 通 股 份 变 动 比 例 ) =
    (12.23-0.0189+0)÷(1+0)=12.2111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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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2.2100-12.2111|÷12.2100=0.0090%,小于 1%。
       因此,公司因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
    影响小于 1%,影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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