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
内控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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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
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和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
由,以及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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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
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不适用该条款。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
财务资助事项的统一登记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配合证券部做
好接受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和评估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证券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
理所有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公司其
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合同等)。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配合证券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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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应
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披和管理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相关合同或怠于
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
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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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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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