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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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
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
代表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按照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具体数额进行发放,不按照本制
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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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核;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八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实
际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度确定。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为准。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
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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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薪酬发放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如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个人
所做承诺等情形,应确认薪酬发放是否符合相关承诺内容。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
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六)通胀水平。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
出修订方案,董事会有权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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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
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
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
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