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2: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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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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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
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的对外捐赠行为。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
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
经营在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
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
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原则上应为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
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
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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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
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确需以受益人个人为受赠主体的,公司单笔捐赠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且
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
批。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100万元,由公司
总经理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0万元,或达到其
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超过500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
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
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本条
所列“未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捐赠方案;子公司需要对外
捐赠的,子公司应在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董事)审议通过捐赠方案
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交公司总经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履行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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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等。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室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三)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经办人员
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在捐赠方案获批后立即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在捐
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汇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依法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应及时进行披露:
  (一)捐赠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二)捐赠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三)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需进行披露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总经理办公室应建立台账进行统一
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
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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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
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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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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