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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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 NOVEL CO.,LTD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制订时间:2025 年 6 月 24 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职工代
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包含:
  (一)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
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
司影响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还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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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发生下列情
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新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
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可以决议解
除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除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
赔偿损失。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
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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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
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获取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
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
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
事项的后续核查;董事会认定必要时可以安排对其离任审计,离职人员须配合,
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如下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
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
响时间及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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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法》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法
律法规、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
配合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其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
规定行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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