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1: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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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 NOVEL CO.,LTD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修订时间:2025 年 6 月 24 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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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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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安
徽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除公共传媒外,公司将在公司网站 http://www.novel.com.cn 上发布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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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任何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等事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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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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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深交所认为涉嫌违法的,
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
应当立即立案调查,深交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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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证监会制定
的格式与编制规则编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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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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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
发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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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专业部门负责人同意,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
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到深交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
告文件送达指定报社和网站。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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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
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消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
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
信息,各相关部分负责草拟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
意。
  第五十一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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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和保管,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五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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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
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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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公
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下属子公司应对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子公司业务情况,制定
信息披露报告的执行细则,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投资部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下属子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委
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子公司中担任执行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
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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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向下属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下属
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节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
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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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八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八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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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八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前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前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第九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
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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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下属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
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批
准后,证券投资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一节   日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查看,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
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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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二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一百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如发生第一百零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
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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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
罚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    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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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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