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 NOVEL CO.,LTD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修订时间:2025 年 6 月 24 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行为,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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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
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司根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公司根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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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后,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作相关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 6 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 6 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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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
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
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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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
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指定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并在该承
诺期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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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
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分别履行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均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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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四章 离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
解锁事宜的 2 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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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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