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典新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1: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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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
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
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情形,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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