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
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
投入 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
策,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
重 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
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
营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未达第八条标准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策审批。
第十条 公司经营及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合同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可直接审批单项合同额度在其决策权限之内的合同。
(二)签订单项合同额度超过总经理的权限,尚未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公司
总经理应在签署前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三)签订单项合同额度超过董事会权限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本条所述合同,是指公司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事项前,应由财务总监指定财务部负责人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告》;如有需要,可另行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
究报告》经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投资决策过程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三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
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
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五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将编制
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并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施
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决策机构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
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
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经理室、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
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并向总经理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
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
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
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
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提出审结申请,财务部汇总审核后,
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违背股东会、董事
会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
损失。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
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
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
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
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
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情形,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