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1: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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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
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为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职工民主选举的董事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
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在选举董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
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人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董事总人数。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
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
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
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拥有的投票
权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
废,视为弃权。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
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   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的投票表决单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投票表决
单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投票单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
事项。
  第九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机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
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四)实行差额选举时,如按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当选票数末位但出现两个或以上
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时,则该等董
事候选人均不能当选。按照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该等董事之前的候选人当选,缺额按上
述(二)、
    (三)项的规定执行。
  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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